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》的决定(2016)
来源: | 作者:pmoce99f3 | 发布时间:2016-11-12 | 5218 次浏览: | 分享到:

发文机关:深圳市人民政府

发布文号: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

发布日期:2016-11-12

实施日期:2016-11-12

时效性:现行有效

正文

深圳市人民政府令

(第290号)

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〉的决定》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市长许勤

20161112

 

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》的决定

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,高效、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,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》作如下修改:

一、 删除第二十七条、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。

二、 删除第三十五条中本办法字样。

三、 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: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,由市政府另行制定。

四、 在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:为了推进强区放权,加快城市更新实施,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,调整职责分工,创新工作机制,并向社会公布。

此外,对条文序号重新编排。

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,重新公布。